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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业规律】为什么说对承诺胜诉结果的律师要首先予以排除?

肖文彬:诈骗犯罪、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、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(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、公安部、最高检、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,手机号微信:13716737286)


——力求在诈骗犯罪、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




当事人如何找律师?相信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感兴趣。有些人喜欢找有“关系”的律师,并认为当今社会,“关系”才是王道;有些人喜欢找熟人推荐的律师,认为陌生人不可靠,熟人才不会欺客;也有人喜欢找专业律师,认为光有“关系”,没有专业说话也是枉然......总而言之,不同的人由于社会阅历、经验见识的不同,往往会给出不同的答案,圈内圈外人的判断常常差异巨大。
 
但有一种律师,是很多当事人都容易碰到的,也是很多人愿意花大价钱购买他“服务”的原因,因为他能承诺结果,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达出这种意思,让委托人“欲罢不能”。具体表现在:当事人需要“关系”的时候,他会承诺有这种“关系”;当事人问能不能搞定的时候,他说没问题,能搞定。实践证明:这种律师只是极少数,甚至不一定是律师,但就是这种极少数的人在“抢夺”案源方面“所向披靡”,也“收割”了不少外行当事人。“报喜不报忧”,导致不少当事人在这方面栽了跟头,吃了亏,碰得头破血流!
 
为什么很多人对承诺胜诉结果的律师感兴趣?因为委托人认为这样的律师有信心、有资源,能搞定;并认为不能承诺结果的律师没有把握,没有信心,无法给其“定心丸”。真实的情况又是如何呢?
 
真实的情况恰恰相反,行业性质与行业规律告诉我们:承诺结果的律师首先要予以排除。因为承诺结果的律师不仅违背行业规则,更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,他的承诺是违反法律行规、超出其能力外的虚假承诺。

《律师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“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,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:……(二)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;

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》第六条规定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《律师法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‘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’违法行为:(一) 以误导、利诱、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;……”

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律师承办业务,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,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。

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,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,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。

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》第四章“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”的第二节明确规定“禁止虚假承诺”

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》第七十八条规定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:……(五)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;
 
由此可见,全国人大、司法部及全国律协出台的法律法规、行业规定已明令禁止律师对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。因为诉讼的结果,受诸多因素所影响,如证据情况、办案人员认知倾向性、审委会意见、诉讼策略、律师的专业水平、国家政策、权力干预等因素。其中有可控因素,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,也有不可控因素,还有不可知因素,如审委会意见、权力干预等。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,如证据材料的取得、办案人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等等。
 
尤其是刑事案件,涉及到公民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对立,不可控因素更多。当事人认为律师不保证案件结果等于对案件没有把握,其实是最大的误解。刑事案件经过的办案部门多,各方面要求严格,又是动态变化的过程,即便是办案人员有时候也无法保证结果,具体详见笔者《为什么说刑事辩护没有“定心丸”?》一文。所谓“诸葛一生唯谨慎”,不保证案件结果恰恰体现了一名律师对当事人诚实信用、严谨负责的表现。
 
笔者在办理某“诈骗案”过程中,通过会见得知原来某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告诉当事人能够不批捕,结果37天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;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又说能够取保候审,结果当事人被提起公诉到法院;法院一审阶段又说能够判缓刑,结果被重判六年半。由此可见:律师为了获得当事人的委托从而做出保证结果的行为,首先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,因为对自己不可知、不可控的因素敢于承诺,自然属于虚假承诺的行为。
 
但是这种承诺结果的“律师”,因为在表面上迎合了当事人的心理需求,更容易产生“共鸣”,达成合作机会。但是这里面的“陷阱”,只有圈内人与吃过亏的当事人才能知道。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,法院不是他们家开的,就算是他们开的,旁边还有检察院与监察委“虎视眈眈”地盯着呢!

不保证结果,如何去判断律师的专业能力?这就需要关注其专业领域、成功案例、实务文书、执业经历以及通过沟通交流,看其对当事人案件的法律分析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。
 
内行看门道,外行看热闹,这句话也深刻地体现在当事人如何找对律师上。律师行业,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专业壁垒,很多人误认为保证结果的律师才靠谱,才能使他们吃下定心丸,恰恰有人去迎合这种心理。网友范超339有一句话说得好:圈内公认的最不靠谱的,就是外行当事人最喜欢的!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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